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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的拆遷 | 可以選擇當一個合法的“釘子戶”

土地徵收 閱讀(2.03W)

一、什麼情況下的拆遷,可以選擇當一個合法的“釘子戶”

什麼情況下的拆遷,可以選擇當一個合法的“釘子戶”

1、居民沒有被妥善安置。

國家最新拆遷條例明確指出,拆遷之前被拆方必須要得到妥善安置,如果拆遷方並沒有合理安置村民,那麼我們有權反對拆遷。

2、拆遷方未提前通知國家明文規定。

在拆遷之前必須提前通知被拆方,並規劃出拆遷範圍以及補償方式,除此之外拆遷方還要向社會做出相應宣傳和解釋。

3、沒有出示用地檔案。

拆遷是國家賦予的法律許可權,所以在依法拆除房屋之前必須要出示政府部門審批的徵地檔案,如果拆遷方拿不出徵地證明,我們有權反對拆遷。

4、強制拆遷。

如果拆遷方要強制拆遷,必須提前到公證處辦理有關拆遷房屋的證據保全,如若不然農戶可採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5、沒有確定拆遷補償。

在被拆方同意拆遷後,雙方需確定補償標準,這裡所說的雙方是指拆遷方與被拆方。兩者之間的補償協議必須通過雙方同意才可以,如拆遷方單方面確定,被拆方是有權終止拆遷的。

二、法律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儲存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麵積等材料。

第三十一條 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