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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異議的集體土地的徵收程式是怎樣的?

土地徵收 閱讀(1.68W)

一、有異議的集體土地的徵收程式是怎樣的?

有異議的集體土地的徵收程式是怎樣的?

如果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即進入爭議協調、裁決程式。需要指出的是,除了“補償標準”外,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不得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其他內容提出異議。但是,即使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提出了徵地補償、安置爭議,也不影響徵用土地方案的實施。如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不停止執行所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一樣。不同的是,這裡沒有可以停止執行的“例外情形”。

1、協調。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協調。“協調”,即“協商調解”,屬於非訴訟解決爭議(ADR)的一種方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對協調的具體步驟沒有特別規定,由主持協調的政府裁量確定。“協調”程式簡便靈活,如能夠解決爭議,與訴訟相比,則它具有低成本、高效率的特點。

2、裁決。如對補償標準爭議協調不成的,則由批准徵用土地的政府裁決。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這裡的“批准徵用土地的政府”是指國務院和省級政府。裁決程式如何進行,《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都沒有具體規定。

二、集體土地徵收概念簡述

集體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通過法定程式,將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徵為國有的行為。 土地徵收方案依照法定程式批准後,由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徵地補償登記。

集體土地在進行徵收時,應根據當地的經濟水平和相關的法律規定,對相關的徵收土地進行補償。補償後,對這類土地補償進行相關的公示,符合相關的徵地補償規定。相關的集體經濟管理部門,下發這類相關的徵地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