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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稅率採用幾級標準區分?

土地徵收 閱讀(1.66W)

一、土地增值稅稅率採用幾級標準區分?

土地增值稅稅率採用幾級標準區分?

土地增值稅是以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減除法定扣除專案金額後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並按照四級超率累進稅率進行徵收。土地增值稅率表:

1、增值額未超過扣除專案金額50%的部分、30%。

2、增值額超過扣除專案金額50%、未超過扣除專案金額100%的部分、40%。

3、增值額超過扣除專案金額100%、未超過扣除專案金額200%的部分、50%。

4、增值額超過扣除專案金額200%的部分、60%。

二、《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

第十條

對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一)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專案,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築面積佔整個專案可售建築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餘的可售建築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

(三)納稅人申請登出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況。

 對前款所列第(三)項情形,應在辦理登出登記前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第十一條  

對於符合本規程第九條規定,應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的專案,納稅人應當在滿足條件之日起90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清算手續。對於符合本規程第十條規定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的專案,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是否進行清算;對於確定需要進行清算的專案,由主管稅務機關下達清算通知,納稅人應當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內辦理清算手續。應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的納稅人或經主管稅務機關確定需要進行清算的納稅人,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拒不清算或不提供清算資料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納稅人清算土地增值稅時應提供的清算資料

(一)土地增值稅清算表及其附表(參考表樣見附件,各地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

(二)房地產開發專案清算說明,主要內容應包括房地產開發專案立項、用地、開發、銷售、關聯方交易、融資、稅款繳納等基本情況及主管稅務機關需要了解的其他情況。

(三)專案竣工決算報表、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憑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銀行貸款利息結算通知單、專案工程合同結算單、商品房購銷合同統計表、銷售明細表、預售許可證等與轉讓房地產的收入、成本和費用有關的證明資料。主管稅務機關需要相應專案記賬憑證的,納稅人還應提供記賬憑證影印件。

(四)納稅人委託稅務中介機構稽核鑑證的清算專案,還應報送中介機構出具的《土地增值稅清算稅款鑑證報告》。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土地增值稅稅率的計算標準,相關情況是基於土地使用權所增加的價值來進行處理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土地管理部門的相關人員,對土地增值的計算存在異議的,可以提出行政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