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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合同協議的範本是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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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今這個社會,法院受理的關於土地使用權的案件正在逐年的增加。在我們的實際生活中,土地使用權需要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並且需要雙方當事人簽訂土地使用合同協議,但是實際上普通老百姓對於土地使用合同協議的範本是怎樣規定的並不是特別的瞭解。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解釋一下這個問題。

土地使用合同協議的範本是怎樣規定的?

一、土地使用合同協議的範本是怎樣規定的?

根據《_________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_________市國土局為一方(以下簡稱市國土局),_________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為另一方(以下簡稱用地者)(用地者一詞在本土地使用合同以及附件一的土地使用.

“分地段”指甲地段分割成小塊後的地段。

“管委會”指_________市人民政府設立的_________管理委員會,管委會的組織、職權等見工業村管理規定。

“宗地圖”指按一定比例製作,用以標示一宗地的位置、界線和麵積的地形平面圖。

“發展大綱圖”指_________市政府批准的甲地段的包括分期開發計劃在內的總體規劃發展藍圖。該發展大綱圖作為土地使用合同附件四。

“土地使用權”指市國土局依法將國有土地按指定的地塊、年限、用途和其他條件劃給土地使用權受讓人使用,土地使用權受讓人由此獲得對該地進行開發、經營、管理的權利。

“土地使用權轉讓”指土地使用權出讓後,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

“使用年限”指土地使用權受讓人享有出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年限。

“生地”指甲地段中未平整亦未完成配套工程之土地。

“半熟地”指甲地段中已平整及完成配套之道路及排水、排汙工程的土地。

“標準廠房”指在甲地段上興建的、適合一般用途的、可分層分單位租售的廠房或貨倉。

“專業廠房”指按工業村各企業的規定要求,特別為該企業設計興建的廠房或貨倉。

“單身職工宿舍”指在甲地段內興建以便租售給工業村企業供其僱用的單身職工居住的宿舍及附屬小型生活區,包括戲院、飯堂、門診所、商店、游泳池、球場及其他康樂活動設施等配套設施。

“商業樓宇”指在甲地段上興建的樓房建築,供行政及商業之用,包括(但不限於)辦公樓、商業鋪位、酒店、餐廳及商場。

上述標準廠房、專業廠房、單身職工宿舍和商業樓宇合稱為“建築物”。

“樓面建築面積”指按每層計算的建築物外牆的外表面所圍住的面積,包括建築物的每一個陽臺的面積(該陽臺的面積的計算包括陽臺各面的厚度)。

“公用使用工程”指位於工業村內的下列建築物和設施:

(1)海關、邊檢、監察之辦公樓、住宿樓;

(2)工業村管理委員會辦公樓;

(3)主幹道、人行隧道和_________至_________的引橋及道路以及連線工業村與_________的二號高架橋及道路;

(4)汙水處理廠、消防站;

(5)分隔工業村與_________的全部工程(其中包括全部圍網、崗樓及巡邏道路)。

“特區土地登記發證細則”指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市人民政府公佈的_________土地登記發證實施細則。

“工業村管理規則”指_________市人民政府為管理工業村而制定的_________市福田國際工業村暫行管理規定。

“不可抗力”指地震、颱風、水災、火災、戰爭以及其他不能預見並且對其發生和後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事件而直接影響合同履行或不能按約定的條件履行。

第二章用地價款之給付

第二條土地使用合同經雙方簽字後,用地者必須在三天以內以支票或現金向市國土局給付用地價款_________即_________港幣(hks)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合同履行時,此定金可以抵作用地價款。(用地者不履行合同時,無權請求退還定金。)

第三條給付定金後的用地價款餘額,用地者必須於簽訂土地使用合同之日起九十天內一次付清。

第三章土地登記發證

第四條土地使用合同簽訂後並在付清用地價款後,用地者按特區土地登記發證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在十五天內到市國土局辦理土地登記。

第四章界樁定點

第五條土地使用合同簽訂後(三十)天內,市國土局應會同用地者實地依圖驗明宗地圖所標示座標各拐點埋設的混凝土界樁。核定面積無誤後,雙方在宗地圖上簽字認定。用地者必須妥為保護界樁,不得私自改放。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應及時書面報告市國土局,請求重新埋設,所需費用由用地者支付。

第五章法律管轄

第六條用地者及其受讓人在甲地段及下述第八條所述之分地段上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省_________的法律、法令和有關規定以及工業村管理規定。

第六章土地利用要求

第七條甲地段土地之用途必須符合土地使用合同中所述之土地用途。若需要改變土地使用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必須報市國土局審批。

二、國有土地使用證申辦程式

(一)辦理程式

《國有土地使用證》辦理程式:受理申請材料、稽核材料、校準登記、頒發證書。

土地登記申請人(使用者)應持有關土地權屬來源證明相關材料,向國土資源局提出申請。

1、土地登記申請

(1)有關宗地來源的政府批覆及批准檔案,建設用地許可證。提交國有土地使用權通過招標、拍賣、協議等形式進行操作程式中有效性的相關土地權屬材料。

(2)因買賣、繼承、贈與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提交買賣、繼承、贈與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書和公證書,原土地使用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書。

(3)提交土地登記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薄。企事業單位的土地使用者應提交土地登記法人證明書和組織機構程式碼證、法人身份證。

2、地籍調查

對土地登記申請人的土地採取實地調查、核實、測量、繪製宗地草圖及紅線圖。查清土地的位置、權屬性質、界線、面積、用途及土地使用者的有關情況。並要求宗地四周鄰居界線清楚,無爭議,確認後簽字蓋章。

3、土地權屬稽核

土地登記機關對土地使用者提交的土地登記申請書、權屬來源材料和地籍調查結果進行稽核,決定對申請土地登記的使用者土地權屬是否准予登記的法律程式。

4、頒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評估收費

根據行政許可收費標準收取以宗地評估報告評估基準地價的總額計算各項費用。

轉讓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維護土地市場秩序,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依照本辦法實行出讓、轉讓、出租、抵押制度。但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除外。

農業、林業、水利系統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用於非農業建設專案的,必須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

第三條 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和外商、外資企業,均可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土地使用者開發、利用、經營土地的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都市計畫,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出讓、統一管理。

第五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及有關的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登記,由市、縣土地管理、房產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和本辦法規定分別辦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對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抵押、終止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 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出租、抵押均應簽訂書面合同。出讓合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出讓方)與土地使用權受讓方簽訂;轉讓、出租、抵押合同由當事人雙方簽訂。

和所有的協議書一樣,在協議書開始需要將雙方當事人的基本資訊進行寫清楚,其次,就是協議書的內容了,需要明確雙方的權利以及義務,還需要對於一些特殊的約定進行闡述,最後關於合同書還是要慎重對待,畢竟涉及到自己的切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