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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部分抵押可以嗎?

土地承包 閱讀(2.3W)

一、土地使用權部分抵押可以嗎?

土地使用權部分抵押可以嗎?

需要整體進行抵押;

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特點是:

(1)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

(2)土地使用權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要簽訂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違返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3)抵押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或者在抵押合同有效期間宣告解散、破產的,抵押權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和抵押合同的規定,處分抵押財產,處分抵押財產所得,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4)土地使用權抵押、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抵押,要依法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因債務清償或者其他原因消滅時,要依照有關規定辦理登出抵押登記的手續。

二、土地使用權的形式

根據《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記辦法》的相關規定,土地使用型別只有土地劃撥和土地出讓兩種形式。

1、劃撥土地使用權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或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後無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由此可見,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兩種基本形式:(1)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這種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兩個顯著特徵: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2)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後,土地使用者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這種劃撥土地使用權也有兩個顯著特徵: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是無償的,也就是說無須繳納任何費用、支付任何經濟上的代價。

2、出讓土地使用權

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 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有以下幾個特徵:

(1)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償的。土地使用者取得一定年限內的土地使用權應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國家憑藉土地所有權取得的土地經濟效益,表現為一定年期內的地租,一般以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一定數額的貨幣為表現形式。

(2)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 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權的期限以出讓年限為限。出讓年限由出讓合同約定,但不得超過法律限定的最高年限。

(3)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一種物權。土地使用權出讓是以土地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分離為基礎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後,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實際享有對土地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或者用於其他經濟活動,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形式有三種,即協議出讓、招標出讓和拍賣出讓。

徵用土地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將屬農民集體的土地由有權批准機關批准轉徵為國有土地,屬於強制性徵地行為。徵用是一種土地所有權發生變化的行為,而不是土地使用權的型別。

綜合上面所說的,土地使用權對於我們個人來說是特別重要的,只要取得到土地使用權就可以拿到這片土地進行貸款,但需要的是整體,因此,我們在抵押的時候一定要多諮詢一下當地的國土局,這樣才能夠更好的保障到自己可以快速的進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