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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撥的土地使用年限是多長時間

土地承包 閱讀(2.45W)

一、劃撥的土地使用年限是多長時間

劃撥的土地使用年限是多長時間

劃撥土地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這並不表示可以無限期、無條件使用土地。政府根據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這時,原土地使用隨之終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二章第八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出讓合同。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地塊、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都市計畫和建設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共同擬定方案,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批准許可權報經批准後,由土地管理部門實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二、擴充套件資料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3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依照本法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雖然該條有“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性表述,但現有法律和行政法規尚無對某種劃撥用地設定使用期限的例外規定。即,只要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目前均無使用期限的限制性規定。這樣的制度安排與我國土地產權制度有關。

相關的劃撥土地的使用人應到這類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進行批准後才能夠辦理。辦理時還應繳納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確保這類土地徵收人員的合法權益進行辦理,符合我國劃分土地使用流程進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