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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土地承包經營權 | 相關內容有哪些

土地承包 閱讀(1.73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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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土地承包經營權?相關內容有哪些

在進行土地承包時,如何認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對公民或單位的土地進行承包使用,要經過一系列的步驟。接下來,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有關土地承包經營權這一方面的內容,希望杜大家有所幫助。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勢什麼

土地承包經營權就是公民集體對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該項權利的權利主體為公民或集體;權利客體為集體所有土地或國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單位或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權利內容由合同約定。承包經營權就是承包人(個人或單位)因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或其他生產經營專案而承包使用、收益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的權利。

二、如何認定土地承包經營權

1、當事人之間有轉讓承包經營權的明確意思表示,如雙方之間簽訂了書面轉讓合同,或者雖無書面轉讓合同,但向發包方和有關主管部門提出了重新簽訂承包合同或辦理轉讓變更登記的申請等,發包方同意的,轉讓成立生效。當事人提出申請後,發包方不同意但無法定理由或在七日內未作表示的(視為拖延表態),亦應認定轉讓合同成立生效。

2、雖無證據證明當事人之間有轉讓承包經營權的約定,但事後已實際以轉讓方式辦理了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的,應認定承包經營權已經發包方同意轉讓並生效。

3、不屬於上述情形,流轉方僅憑稅負監督卡等資料記載內容主張承包經營權轉讓的,不予支援,應認定雙方之間成立其他流轉關係。如果流轉期限未超過一年,承包方即要求返還承包土地引發爭議的,宜認定雙方之間成立土地代耕關係。如流轉已經超過一年,宜認定雙方之間成立轉包關係。土地承包法頒佈施行後,家庭承包經營權依法獲得物權方式的保護,承包方可以自主流轉,而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承包經營權,通常認為仍實行傳統的債權保護模式。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第21條的規定,其他方式的承包,法律規定只有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等證書的,才可以自主流轉。以轉讓方式流轉的,須經發包方同意,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未經發包方同意轉讓承包經營權,發包方請求確認轉讓無效的,應認定流轉合同無效。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等證書的,無須發包方同意,合同即可依約定生效。未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等證書的,未經發包方事先同意或發包方事後未追認,發包方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應認定無效。無法定理由不同意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承包方採取轉讓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解釋》第十三條規定,發包方無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態的,不影響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的效力。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對承包方的一種肯定,土地轉讓時必須要進行土地承包責任權的認定,即如何認定土地承包經營權。只有承包方和發包方達成協商一致時,才能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認定,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青島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