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徵地拆遷>土地承包>

土地使用權變更不包括轉讓嗎?

土地承包 閱讀(1.69W)

我國是土地公有制的國家,不存在有任何人可以私人擁有土地的所有權,擁有的只是土地使用權。而土地使用權是可以進行變更的,可以出售可以出租,一旦變更了土地使用權就變更了所有權利嗎。下面我們看看土地使用權變更不包括轉讓嗎?

土地使用權變更不包括轉讓嗎?

一、土地使用權變更的概念

土地使用權變更指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使用權在初始登記後發生的變更。

二、土地使用權變更的型別

土地使用權變更主要有以下幾種型別:a.國有土地劃撥、集體土地內部劃撥;b.依法通過土地有償出讓、轉讓取得土地使用權;c.因贈與或繼承、買賣、交換、分割地上附著物引起;d.因土地交換、機構調整、企業兼併等原因引起;e.因宗地合併或分立引起;f.因處分抵押財產取得土地使用權;g.更改土地使用者名稱、地址等。

三、土地使用權變更程式

依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17條規定,改變土地用途應依循以下程式

1、取得出讓方和都市計畫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土地用途改變,將直接引起土地出讓最高年限的改變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變化。同時,土地用途的改變,必然發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規定的權利義務關係的變化。因此,《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17條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8條,都規定了土地用途的改變必須取得出讓人的同意或批准。

土地用途是都市計畫的重要內容之一,改變後的土地用途必須符合都市計畫的要求。因此,改變土地用途亦應取得都市計畫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2、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土地用途的改變是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內容的重大變更,因此,土地用途的改變,在取得出讓人和城市[2]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之後,應由出讓人和受讓人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並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總的來說,土地使用權的變更就已經包括了土地轉讓等權利,我們在簽署土地使用權變更協議後,協議就具有法律效力,我們再無對土地的使用權。若是對土地使用權變更相關條例不清楚的,可以諮詢當地律師瞭解。關於土地使用權變更不包括轉讓嗎,大家明白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