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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需要繳納的稅費有哪些?

土地承包 閱讀(1.89W)

土地買賣需要繳納的稅費有哪些?

土地買賣需要繳納的稅費有哪些?

1、營業稅。凡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購置或受讓原價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2、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轉讓土地使用權實際繳納的營業稅為計稅依據。

3、土地增值稅。凡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轉讓非國有土地和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出讓國有土地的行為不徵土地增值稅。其計稅依據為轉讓土地使用權所取得的增值額。

4、所得稅。個人轉讓土地使用權,取得的轉讓所得按“財產轉讓所得”計徵個人所得稅。單位轉讓土地使用權,取得的轉讓所得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計徵企業所得稅。

5、印花稅。

6、契稅。在我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土地使用權出售按成交價格的3%繳納;土地使用權贈與、交換按徵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的市場價格核定金額的3%繳納。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三條 契稅稅率為3—5%。

契稅的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幅度內按照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四條 契稅的計稅依據: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

(二)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徵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

前款成交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並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所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明顯不合理並且無正當理由的,由徵收機關參照市場價格核定。

綜合上面所說的,土地是可以進行買賣的,但在交易時是需要支付一筆買賣的稅費,而對於這筆稅費的支付標準就需要按當地的稅額來進行計算,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可以多諮詢一下當地的稅務機關,不同的人群所需要支付的稅費就會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