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徵地拆遷>土地承包>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方式可以採取哪些方式

土地承包 閱讀(1.52W)

一、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方式可以採取哪些方式?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方式可以採取哪些方式

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協議;

(二)招標;

(三)拍賣。

二、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怎麼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1)出讓合同雙方當事人;

(2)出讓地塊的位置、面積和自然狀況;

(3)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

(4)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金價格;

(5)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金的幣種、期限和方式;

(6)定金;

(7)出讓地塊的用途及規劃要求;

(8)建設管理要求;

(9)交付出讓地塊的期限和方式;

(10)有關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轉讓的條件;

(11)雙方其他的權利和義務;

(12)違約責任;

(13)糾紛的解決;

(14)合同的生效條件。

四、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與轉讓區別有哪些?

(一)主體不同

出讓主體:國有土地所有者,即國家,由法律授權的縣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體實施;

轉讓主體: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

(二)行為性質不同

根據物權理論,出讓,他物權設定;轉讓:他物權轉移。

(三)轉移條件與程式不同

出讓條件無限制,簽訂出讓合同,繳出讓金,即可辦證;轉讓條件有限制,轉讓須經申請、審批或補辦出讓手續,繳納稅費,方可登記過戶。

綜上所述,使用權的出讓方式一共有三種,但在司法實踐中,除了以出讓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之外,還可以受讓、承租等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但整體程度上來講,獲得土地使用權之後都只能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使用土地,違法使用土地是有可能會被收回土地使用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