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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車位土地使用權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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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頒佈,《物權法》將廢止。

物權法車位土地使用權的規定是什麼?

一、民法典車位土地使用權的規定是什麼?

1、小區地下產權車位,系在小區地下空間中,滿足立項和規劃條件、辦理了土地出讓手續,可以辦理所有權證書的車位。《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該部分車位符合民法典要求的專有部分規定,歸屬於車位的建造單位或車位的購買人。小區的購房業主通過與開發商簽訂合同購買車位,並辦理完畢權屬轉移登記手續後,即可成為車位的專有產權人。

2、小區的地下人防車位,屬於建造在小區人防工程內的,非戰時用於停車的車位。《民法典》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第九條規定,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計入公用建築面積。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人防車位是由人民防空管理部門代表國家行使所有者權能,該類車位不可以辦理產權證,所有權既不屬於開發商,也不屬於全體業主。

3、小區地上車位,建造於小區地上空間,是為了滿足臨時停放車輛而設定的車位。地上車位又分兩種,一種是小區建築區劃內規劃建設的車位,一種是開發商在規劃外新增車位。《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進一步明確規定:“建築區劃內在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之外,佔用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增設的車位,應當認定為《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三款所稱的車位。”因此,建築區劃內規劃建設的車位屬於開發商所有;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之外新增的車位,且佔用了公共土地,則屬於小區業主共有。

二、車位的所有權是誰的?

車位車庫,除去機械車庫屬於機械裝置外,均屬於不動產的範疇。用法律語言表述,屬於建築物(獨立車庫、地下車庫、架空層車位)、構築物或者附屬設施(露天停車位)。不動產的原始產權,產生於製造。《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條“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據此,合法建造的行為完成,就產生所有權,權利人是建造人。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二條“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建造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所有權屬於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但有相反證據證明的除外。”建設單位(開發商)作為最初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投資建設的全部房屋、設施,它是唯一的、原始的所有權人。只有兩種情況例外:

1、法律另有規定,如《民法典》規定,物業管理用房屬於業主共有;綠地、道路屬於業主共有或者屬於市政;利用業主共有的道路和場地設立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等等。在這種法律直接規定的情況下,建設單位的原始所有權受到法律的限制,甚至被法律剝奪。

2、建設單位將自己的權利轉讓、贈與或者放棄,如通過合同以及宣傳資料,表明某些車位為業主共有,這就讓與或者放棄了自己的權利,所有權自然轉移到受讓人手中。

所以說,車位土地使用權的規定是分成好幾種的,按照《民法典》的相關規定來看,物業管理用房本身是屬於業主共有的,所以有的時候車位上面的土地使用權其實是該小區的所有業主都有權利去使用的,但是自己並沒有佔有和轉讓的這種資格,關於停車位的土地使用權還是取決於停車位的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