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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標準是怎麼劃分的

土地承包 閱讀(3W)

一、土地使用標準是怎麼劃分的

土地使用標準是怎麼劃分的

按用途劃分,可以劃分為國有農用地、建設用地,國有未利用地一般不確定使用權人。

其中,依據《土地管理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的相關規定,國有農用地可以依法承包給單位或者個人,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對於國有建設用地,國家可以將通過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等方式,依法確定給單位或個人使用。

與此相對應,單位或個人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根據取得方式的不同,可分為國有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承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作價出資(入股)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土地管理法》 第四條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與劃撥土地使用權

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無償交給使用者使用的行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必須依法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並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用地單位或個人頒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和《建設用地批准書》。國家對於劃撥用地範圍有嚴格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54條明確規定:“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4條規定:“下列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確屬必需的,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劃撥: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對於土地的用途是可以進行不同的劃分的,國家對於土地劃分的型別也是有一定的標準的,比如說將某些地段劃分為工業用地,某些地段劃分為商業用地,或者是作為一些其他事項的用地,根據不同事項型別的用地,所獲得的土地使用證的型別也是不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