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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使用權證可以財產保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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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知道,訴訟是一個需要時間的過程。在財產糾紛案件中,從起訴、法院受理到做出判決,時間的流逝可能為債務人轉移財產提供了便利,這導致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侵犯。因此,我國設立了財產保全制度。那麼,農村土地使用權證可以財產保全嗎?

農村土地使用權證可以財產保全嗎?

一、農村土地使用權證可以財產保全嗎

財產保全的作用是,防止當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前處分有爭議標的物或者處分判決生效後用以執行的財產,以防止糾紛擴大,並保障生效判決得到執行。但是,如果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不當,會給當事人財產權和人身權造成損害。例如,對當事人的銀行存款全部予以凍結,超出申請人請求的範圍,會使對方當事人的經營活動受到限制。

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也認為,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時,保全的範圍應當限於當事人爭執的財產,或者被告的財產,對案外人的財產不得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對案外人善意取得的與案件有關的財產,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所以,財產保全的範圍,不能超過申請人請求的範圍,或者不能超過爭議財產的價額。採取保全措施,只能在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請求範圍內,才能達到財產保全的目的,使申請人的權益得到實現,也避免給被申請人造成不應有的損失。

因此,如果農村土地使用權能否財產保全,主要看其是否滿足《民事訴訟法》中對財產保全範圍的規定。

二、訴訟中財產保全的適用條件

採用訴訟中財產保全應當具備如下條件:

1、需要對爭議的財產採取訴訟中財產保全的案件必須是給付之訴,即該案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2、將來的生效判決因為主觀或者客觀的因素導致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主觀因素有,當事人有轉移、毀損、隱匿財物的行為或者可能採取這種行為;客觀因素主要是訴訟標的物是容易變質、腐爛的物品,如果不及時採取保全措施將會造成更大損失。

3、訴訟中財產保全發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後、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決前。在一審或二審程式中,如果案件尚未審結,就可以申請財產保全。如果法院的判決已經生效,當事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但是不得申請財產保全。

4、訴訟中財產保全一般應當由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但是,人民法院一般很少以職權裁定財產保全,因為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依職權採取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錯誤的,應當由人民法院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當事人提供擔保。人民法院依據申請人的申請,在採取訴訟中財產保全措施前,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提供擔保的數額應當相當於請求保全的數額。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駁回申請。在發生訴訟中財產保全錯誤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的情況下,被申請人可以直接從申請人提供擔保的財產中得到賠償。

我國法律並未將農村土地使用權證排除在財產保全範圍之外,因此,農村土地使用權證可以財產保全嗎這一問題的答案,需要結合我國法律對財產保全範圍的一般規定來看。只有當農村土地使用權證是當事人爭執的財產,或者被告的財產時,才有可能財產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