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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頂山巿徵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是什麼?

土地徵收 閱讀(2.41W)

隨著我國近幾年越來越大的經濟發展,基礎建設方面也在大刀闊斧的進行著。我國在發展經濟的同時對民生和基礎類的建設也愈加增多,一是為了更好地發展經濟,另外也是為了更好地服務百姓的生活,真正達到百姓安居樂業。那平頂山巿徵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都有哪些內容,下面小編就這一問題為大家進行詳細的解答,希望在生活中能夠幫助到你。

平頂山巿徵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是什麼?

平頂山市徵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試行)

為了更好地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服務平頂山城市經濟社會發展,加強徵收集體土地補償管理,充分貫徹《物權法》及《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切實維護被佔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正確處理好國家、集體、農民個人三者之間的利益,促進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土資源部關於開展制訂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徵地區片綜合地價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5〕144號)、《河南省國土資源廳轉發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印發關於開展制訂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徵地區片綜合地價工作有關問題的意見》(豫國土資辦發〔2006〕14號)和《平頂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平頂山市徵用土地補償安置暫行標準的通知》(平政辦〔1994〕30號)的要求,結合平頂山市實際情況,在大量調查的基礎上,借鑑相關評價理論,結合多年的實踐經驗,歷時一年多,經反覆論證修改,本著客觀、科學、易操作的原則,編制了《平頂山市徵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試行)》。

一、補償標準適用範圍

依據新的土地管理法相關規定及河南省有關檔案精神,青苗補償費的補償標準一般按年產值計算;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按照拆什麼補償什麼、拆多少補償多少且不低於原有水平為原則;林木、果樹等補償費根據投入情況按樹木價值的大小進行補償。補償標準適用於集體土地被徵收或徵用時地上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的補償,國有土地上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標準可參照執行。

二、補償標準調整依據和原則

本次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測算是在大量調查平頂山域內各型別樣點資料(分青苗、建築物、林木及果樹四大類共計13116個樣點)的基礎上,主要依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省、市相關標準、檔案及《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河南省國家建設徵用土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標準(修訂本)的通知》(豫政〔1989〕113號),以《平頂山市建築工程綜合預算定額(2005)》、《平頂山市建築和裝飾工程預算定額(2005)》、《平頂山市園林工程預算定額(2005)》、《平頂山市農田水利工程預算定額(2005)》等預算定額為依據。在測算過程中遵循了真實性、合法性、可行性、客觀性及獨立性等一般性原則和預期未來收益市場原則、科學性與易操作性相結合的原則、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與原有補償標準相銜接的原則、公開聽證原則等技術調整原則。這些都為補償標準的制訂提供了有力的科學依據和法律支撐。

三、標準調整說明

(一)建築類建築類包括房屋、構築物、溫室、橋類等17項計46個小類共104個補償標準。其中房屋類僅指集體用地上民房、看護用房及臨時建築,補償費用係指舊料損失、拆建人工費、機械費等費用;構築物、農田水利設施、橋、窯、井、電力通訊線路等進行了歸類或細分,其補償費主要考慮建設成本,並適當考慮折舊;在溫室中新增了地棚、溫室供暖、滴灌等附屬物;新增設的專案有管道類、用房類、綠化設施類、採礦類和道路類等及溫室中地棚、溫室供暖、滴灌附屬物;同時,對窯洞中的磚窯、石窯、土窯,對井類中的機井、磚井及池類的蓄水池、沼氣池的原計算方法進行了更改,使其更科學合理。建築類補償標準與當前執行補償標準相比,上調幅度在17%-183%之間,平均上調幅度在58.8%左右。

(二)林木類

原補償標準對林木分類籠統,實際補償中經常因標準、數量及林木種類等發生爭議。本次林木類補償標準的測算,改變單一依靠樹木胸徑兼顧主徑高度的劃分標準並重新分類,將全市林木類劃分為落葉喬木、常綠喬木、灌木、稀有樹、風景樹及其他6項計20多個品種,並以胸徑、樹齡、主徑高度劃分為40多個補償標準。為便於操作,本次調整的標準中補償費仍按株計算,同時細化了砍伐補償標準和保留補償標準。林木類補償標準的上調幅度在10%-61%之間,平均上調幅度在25.7%左右。

(三)果樹類

原果樹補償標準僅參照豫政〔1989〕113號中零星果樹和《河南省林業廳關於國家建設徵用土地上經濟林補償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豫林策〔2005〕35號)中果樹類的補償標準執行,所有的果樹以生長期劃分為1年以下幼樹、2-3年未結果樹、4-7年初果期、8-18年盛果期4個類別。本次測算中,將果樹以乾果、鮮果為區別,細分至果樹品種,最終共分為8種鮮果樹和5種乾果樹計37個補償標準。果樹補償標準調整時將保留補償、移植補償、砍伐補償合併,實行統一的一種果樹一種補償標準,根據果樹生長期按品種以樹齡進行補償。本次測算中果樹類補償標準與當前執行補償標準相比均有上升,其上調幅度在17%-35%之間,平均幅度在23.5%左右。

(四)青苗類

原有的青苗類作物主要指大田糧食作物,沒有蔬菜和魚塘的補償標準;而且大田糧食作物補償標準沒有區分級別,只是地方政府在各自的徵地補償過程中掌握的一個大致級別及相應補償標準。對於平頂山市而言,根據豫政〔1989〕113號、平政辦〔1994〕30號文及近幾年全市青苗類補償標準的執行情況,大田糧食作物有4個類別的補償潛標準(即原標準中只有大田作物補償標準,沒有蔬菜和魚塘補償標準,只是在執行過程中為方便操作而增設了青苗分類別的補償標準)。本次調整標準時,根據土地質量等級將糧食作物依產值劃分了5個類別的補償標準,同時將糧食夏作物和糧食秋作物分開;新增了蔬菜和魚塘的補償標準,依區位差異將蔬菜補償標準劃分為5個類別,依水深、配套設施、水質情況及養魚的年限等條件將魚塘劃分為4個類別。本次測算中青苗類補償標準與目前現行標準相比均有較大幅度上升,其上調幅度在32%-244%之間,平均幅度在99.1%左右。

(五)補償標準調整幅度

本次測算的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平均調整幅度為23.5%-99.1%,其中建築物類增長幅度為58.8%,林木類增長幅度為25.7%,果樹類增長幅度為23.5%,青苗類增長幅度為99.1%,綜合平均增長幅度為56.3%,各型別調整情況如下圖所示。 (六)補償標準調整係數

青苗、果樹、林木及建築物各類的補償標準是以2007年1月1日為基期,若基期時間發生變化,各補償標準應在原有基期的基礎上,按當年市釋出的統計資料中

的居民消費價格總指數變化進行相應調整。計算公式如下: 其中:Cm

———m年份的補償標準(m≥2008) C0

———為2007年1月1日的補償標準 Pt

———t年份居民消費價格總指數(2007≤t≤m-1) 即為:2009年補償標準=(2007年補償標準×2007年

居民消費價格總指數×2008年居民消費價格總指數)/100平方

(物價指數:以百分數形式表示的年度居民消費價格總指數,如2007年平頂山市居民消費價格總指數為105.0)

根據大量的調研和實際考察發現土地上的青苗和附屬物都有著不同經濟價值和經濟收益。經過認真的考察對青苗做出了較為詳細的補償標準。對於地面附屬物的補償也充分的考察了基層的建設,分成了若干類若干項。充分地考慮到了社會的實際經濟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