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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山土地使用費的標準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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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說到土地使用費人們現在第一時間反應出來的就是土地出讓金。所以土地使用費也是一種相對落後的稱謂了,而寶山市作為我國中外聞名的旅遊勝地之一,人們在寶山開發投資土地的熱情還是比較高漲的。但同樣的,寶山土地使用費的標準不會是統一的,因為在這裡也沒有說清楚在寶山申請土地的用途,或者是在寶山的市中心那土地使用費相對較高的。

寶山土地使用費的標準是多少

一、寶山土地使用費的標準是多少?

因為土地出讓制度的實行,土地使用費制度已基本廢止適用。有關土地使用費的具體標準,寶山也沒有統一的規定,應根據場地的用途、地理環境條件、徵地拆遷安置費用和企業對基礎設施的要求等因素確定。

第二,徵地補償費是指國家建設徵收土地時,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被徵地單位的各項補償費用,包括耕地補償費及其他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包括各類建築物、構築物拆遷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多年生林木補償費、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等。

二、土地使用費由誰繳納?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是土地使用費的繳納人。但:

(一)以土地投資入股與他方興辦合資、 合作或聯營企業的,合資、合作或聯營企業為繳費人, 但經批准的合營合同另有約定的按合同辦理;土地權屬沒有轉移的,提供土地的一方為繳費人;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受讓方為繳費人;

(二)租賃房屋的,房屋所有人為繳費人;

(三)經營土地開發的,在土地使用權轉讓前, 經營開發單位為繳費人,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受讓方為繳費人;

(四)農村工商用地和宅基地,以工商企業、宅基地使用人為繳費人;

(五)共有的土地,以《房地產證》登記的權利人為繳費人。

三、個人要交土地使用費嗎?

外商投資企業經依法批准使用土地的,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的土地管理機關的職責分工,與土地管理機關或房地產管理機構簽訂使用土地合同;市、區、縣財政局根據使用土地合同確定的用地面積、土地等級徵收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

土地使用費自核定之日起五年內不變;五年期滿後,根據實際情況,重新核定。

外商投資企業從批准成立之日起,按公曆日曆年度繳納土地使用費。土地使用費按半年徵收,年終清算。第一日曆年度用地時間超過半年的,按半年計徵,不足半年的,免徵土地使用費。

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按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按照土地的不同用途,分別採取協議、招標、拍賣方式進行。招標出讓的,由評標委員會根據招標要求和投標者所報條件確定中標者,中標者所報土地價款即為出讓金額;拍賣出讓的,最高報價者所報土地價款即為出讓金額;協議出讓的,應交出讓金不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價和雲南省規定的有關標準。

企業一次交納出讓金有困難的,可以在出讓合同中約定分期交納,或者縮短出讓年限以降低出讓金額。

現在土地使用費都沒有具體的執行標準的,而且土地使用費是包括兩種形式的,有一種是我們需要直接交給保山當地的土地管理部門,而保山市政府徵收民眾的土地,那所謂的土地使用費,實則就是徵地補償標準,所以土地使用費根本就沒辦法一概而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