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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承包人能轉租嗎

土地承包 閱讀(1.79W)
集體土地承包人能轉租嗎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體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通稱村民。村民是集體組織的成員,基於成員權,每個村民對集體所有的土地都享有承包經營權。這種土地承包經營權具有農村福利性質,不論長幼,不論男女,凡村民人人有份,且每人有一份,它是村民賴以生存的民事權利。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客體是農村土地使用權。承包經營的土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或者屬於國家所有而由農民集體長期使用。土地的概念是廣義的,包括耕地、林地、草地、水面等。農村土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農民集體對該土地享有所有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土地發包給村民,村民就享有土地的使用權。農村土地屬於國家所有的,國家允許農民集體長期使用,農民集體對該土地享有使用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土地的使用權發包給村民,村民對該土地享有使用權。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一種物權,具有流轉性。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是我國農村的基本經營制度。在穩定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允許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合理流轉,是農業發展的客觀要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二條
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第三十三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平等協商、自願、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
(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
(四)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
(五)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