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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印花稅需要交納嗎?

土地承包 閱讀(3.17W)

一、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印花稅需要交納嗎?

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印花稅需要交納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屬於產權轉移書據,以合用中的金額為計稅依據,按5‰的稅率徵收印花稅。 根據2003年1月15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第三條第二十款之規定,單位和個人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轉讓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後的餘額為營業額,按照5%的稅率徵收營業稅。

二、受讓方進行土地使用權轉讓需要繳納的稅費:

(一)城鎮土地使用稅

我們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規定,凡在城市、縣城、建置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應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同時我們可以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規定: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當我們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平方米)為計稅依據,按一定的稅率按年繳納。

(二)印花稅

我們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屬於產權轉移書據,以合用中的金額為計稅依據,按5‰的稅率徵收印花稅。

(三)契稅

我們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以成交價格為計稅依據,以3%稅率徵收契稅。

土地使用權需要轉讓的情況下,屬於正常的商業行為,是需要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的情況交納一定的稅費的,當事人雙方都應當積極向稅務機關申報相關稅率,並嚴格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的程式和要求交納相關稅費,具體情況應當結合實際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