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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違約的處理方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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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者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未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土地管理部門有權解除合同,並可以請求違約賠償。

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違約的處理方式是什麼?

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提供出讓的土地;未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提供出讓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權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門返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者並可以請求違約賠償。

互換承包地糾紛的擔責方式,是指互換承包地合同的當事人違反了民事法律義務,責任人應該承擔責任的方法。

1、換回承包地。這種方法是指在互換承包地合同履行中,雙方產生糾紛,不便於繼續履行繼續換下去,經雙方商議或他人調解、司法判決,再換回承包地的一種方法。

2、停止破壞承包地。這種方法是指標對那些正在對已換承包地建窯、建房等行為進制止,使其停止破壞,恢復耕地用途,保護集體土地不受損害的方法。

3、賠償損失。這種情況是指合同一方在履行合同中損害了對方或第三人利益,向對方或第三方支付一定資金或物質,以抵償其損失的行為。

4、恢復耕地。這是指一方將互換承包地損壞或部分損壞後,通過改造可部分恢復或全部恢復,責令進行恢復以減少損失的辦法。

5、開荒造地。這是指責任方確已無法恢復原有耕地,但可另行通過開荒,使荒山變為耕地。這種方式,可在耕地被破壞後,通過重新造地,起到恢復耕地,保障土地佔有量的作用與效果。

上述擔責方法,可單一使用,也可一併使用,還可尋求一些既能平息矛盾又合符民意的新途徑。在糾紛處理中,應該根據具體案情研究具體擔責的方法,只要能夠達到息事寧人,不損害國家、集體、他人三者利益,都是可行的好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四條 土地使用者應當在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六十日內,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讓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違約賠償。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土地的使用權是可以轉讓的,而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時候,是需要簽訂合同的,在糾紛處理中,應該根據具體案情研究具體擔責的方法,只要能夠達到息事寧人,不損害國家、集體、他人三者利益,都是可行的好辦法,此時也是為了更好保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