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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補償標準,公司搬遷應當屬於勞動合同法所規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員工可與單位繼續履行合同,視為合同變更,但由此增加的員工損失,可要求公司補償。《勞動合同法》規定,如果員工因此不與單位再續勞動關係,可以要求經濟補償,其標準為:滿一年給一個月工資,6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算一年,不滿6個月給半個月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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