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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拆遷員工補償政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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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補償政策

公司拆遷員工補償政策是什麼?

公司因為拆遷要遣散員工,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之規定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但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且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

二、經濟補償政策

1、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支付一個月;

2、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三、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四、經濟補償情形

1、勞動者依照勞動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勞動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依照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6、依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就是公司拆遷員工補償政策,符合補償的情形的員工,企業公司會依據勞動法,根據員工的基本工資和當地的工資標準,向員工經濟補償,員工的工作年限不同工資的補償標準也不同,具體的一般企業公司都在拆遷前和員工協商補償標準,對於經濟補償不滿的,員工可以到相應的部門與企業從新協商補償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