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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拆遷員工補償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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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拆遷員工補償的依據

公司拆遷員工補償依據是什麼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公司拆遷員工補償有哪些

企業拆遷賠償專案主要有四塊:

1、是房產價值賠償。

房產價值賠償方面主要由房產和土地使用性質決定;企業房產用途一般是工業廠房和倉庫,但也有部分住宅和辦公房,具體以房產證登記為準;土地使用性質也一般是工業用地。所以房產價值基本比較固定,對此彈性空間不大。基本以拆遷部門指定的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評估價值為參考值。

2、是裝置設施賠償。

裝置設施賠償方面爭議最大。主要是由於以下幾個原因:是政府拆遷政策和一般操作規程對此專案是適當賠償,而不是充分賠償;是沒有中介機構能夠進行專業評估,無法出具評估報告;是被拆遷方無法提供大量詳細的損失資料;所以雖然現在已有拆遷單位委託資產評估有限公司進行此專案評估,但評估價值與企業實際損失差距較大。

3、是停產停業賠償。

停產停業賠償方面在國內處理上有不同標準。有些省份補償標準是每平方米300-400元,有些省份是一半,有些省份是沒有賠償。屬於可以協商部分。

4、是搬遷獎勵賠償。

搬遷獎勵賠償是固定的,基本上是每平方米一百九十元左右。

公司拆遷員工補償要按照勞動法中的相關具體規定來執行,勞動法中也對此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在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時,員工一定要注意此條款的具體說明。當然不同的省份補償標準有所不同,需要員工與公司來共同協商,達成一致的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