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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強制拆遷的條件是什麼?

房屋拆遷 閱讀(1.59W)

實施強制拆遷的條件是什麼?


一、實施強制拆遷的條件是什麼?

強制拆遷時,房屋管理部門對拆遷人員出具裁決書而未搬遷的、未按規定期限進行搬遷的、有合理要求進行強制拆遷而當事人未拆遷的。管理部門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強制拆遷違法建築,保護我國的房地產市場。

1、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作出裁決並送達拆遷當事人;

2、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超過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未搬遷;

3、拆遷人已對被拆遷人作了補償安置或提供週轉用房的;

4、拆遷人依法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的;

5、有要求必須實施行政強制拆遷理由的。

二、違建當事人權益不受到法律保護嗎

被行政機關認定為違法的建築物,在強制拆遷之前應該履行法定的程式,否則行政機關應承擔行政法律責任,權利人能獲得相應的國家賠償

(1)書面通知當事人

行政機關在作出拆遷建築物的行政行為之前應該到現場作做實地調查,製作現場勘察記錄、調查詢問筆錄當事人,因此,行政機關在沒有調查的情況下便作出的行政行為是違法的,當事人可以提起訴訟和複議。當事人在法定時間內會接到行政機關所做的決定書,被告知拆遷建築物的決定及相應的理由。如果當事人對拆遷決定存在著疑問,行政機關應該作出相應的解釋。當事人在不服行政處罰的時,可以向行政機關申請組織聽證會,行政機關應免費的為當事人舉辦,向社會大眾徵求意見。

(2)給當事人提起復議及訴訟的時間

如果你不知道或錯過了要求舉辦聽證會的時間,也沒關係。當事人可以在接到違章建築的行政處罰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提起行政複議或者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3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換而言之,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決定之後還不能直接對違法房屋進行強拆,當事人能在法定時間內提起復議及訴訟的時間,時間過後,法定機關才可以在當事人沒有將房屋拆除的時候,強制拆除房屋。

(3)拆遷前十日受到最終通知

若在法定的期限內不拆除,也沒提起復議或訴訟,則在強制拆除房屋之前,當事人還會接到行政機關要求在10天拆遷的通知,告知強拆的最終日期,仍不拆除的情況下房屋才會被強拆。因此,當事人如果在規定日期之前自行拆除違章建築,則不會被強制拆除。行政機關的拆遷手段若採取損害當事人財產權和人身權的措施,當事人有權請求法院保護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