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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建築的界定與處理是怎樣的?

房屋拆遷 閱讀(6.53K)

一、對違章建築的界定考慮到我國法律的表現形式,以及《土地管理法》、《都市計畫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動工建造的房屋及設施,故法律意義上的違章建築可作兩種理解:

違章建築的界定與處理是怎樣的?

1、狹義上的違章建築,即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所建造的建築物。

2、廣義上的違章建築,是指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所建造的建築物。

二、對違章建築的處理現在根據違章建築對生活環境,社會環境造成的不同影響,我國一般對違章建築的處罰手段包括警告、罰款、責令停工或停止使用限期整改、限期拆除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做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封鎖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限期拆除是所有處罰手段最為嚴厲的,我國的強制拆除中分為行政強制執行、法院強制執行、城管現場執法拆除。

而一般的拆除程式:

立案、調查、上報審批、罰款的分級管理、決定程式、送達與執行、強拆的執行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