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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自建房評估的流程是什麼?

房屋拆遷 閱讀(2.7W)

拆遷自建房評估的流程是什麼?

一、拆遷自建房評估的流程是什麼?

關於房屋徵收的評估流程,選定機構、簽訂合同、實地評估、公示解釋、交付報告、申請複核、申請鑑定,每一個環節被徵收人都可以參與,每一個環節都是法定要求必不可少。對於目前屢屢出現的拆遷糾紛來說,公開、透明,各方充分參與的程式設計顯得更重要。同時,為公開、透明、各方充分參與提供一個科學可行的平臺和渠道,也是應了發展之需。

同時,通過新的渠道,新的評估辦法,市場化的操作,將每一個環節都公開、透明,並充分利用市場化的處理模式,實現多元化的補償,讓拆遷雙方實現共贏。這是民生所需,亦是發展所期。

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

第三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房地產估價師、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以下稱評估專家委員會)成員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鑑定工作,並對出具的評估、鑑定意見負責。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房屋徵收評估、鑑定活動。與房屋徵收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四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徵收部門通過組織被徵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採取搖號、抽籤等隨機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不得采取迎合徵收當事人不當要求、虛假宣傳、惡意低收費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房屋徵收評估業務。

第五條 同一徵收專案的房屋徵收評估工作,原則上由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房屋徵收範圍較大的,可以由兩家以上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共同承擔。

兩家以上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的,應當共同協商確定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為牽頭單位;牽頭單位應當組織相關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就評估物件、評估時點、價值內涵、評估依據、評估假設、評估原則、評估技術路線、評估方法、重要引數選取、評估結果確定方式等進行溝通,統一標準。

第六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或者確定後,一般由房屋徵收部門作為委託人,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出具房屋徵收評估委託書,並與其簽訂房屋徵收評估委託合同。

對於拆遷自建房的評估工作,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於不同的自建房根據其土地型別的不同,所需要支付的賠償標準也是不一樣的,但相關程式必須按照法律規定進行,這樣才能使得評估程式合法化,並具備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