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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拆遷和徵地拆遷區別是哪些?

房屋拆遷 閱讀(1.4W)
協議拆遷和徵地拆遷區別是哪些?
律師解析:協議拆遷”,是指在沒有取得土地徵收批覆的情況下,通過徵詢被拆遷人的意願,由鎮政府或者土地儲備機構作為實施主體,與被拆遷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後拆除房屋。補償安置協議的內容由拆遷實施單位與被拆遷人協商確定,如果被拆遷人拒絕簽訂協議,拆遷實施單位沒有強制拆遷房屋的權利。
“徵地拆遷”,是指在取得土地徵收批覆的情況下,按照徵地房屋補償制度規定的流程,由區土地管理部門作為實施主體,與被拆遷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後拆除房屋。補償安置協議的內容按照公示的徵地房屋補償方案執行。如果被拆遷人拒絕簽訂協議,實施單位可以申請政府裁決交出土地、強制補償,也就是俗稱的“強遷”。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條
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徵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佈,接受監督。
禁止侵佔、挪用被徵收土地單位的徵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