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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協議與徵收協議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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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協議與徵收協議區別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和許可權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為,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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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拆遷與徵地拆遷區別


(一)適用的法律程式不同。國家建設徵收土地適用《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規中關於國家建設徵收土地的規定;城市房屋拆遷適用《城市房屋拆遷條例》的規定。

(二)適用範圍不同。國家建設徵收土地的適用範圍是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城市房屋拆遷的適用範圍是都市計畫區內的國有土地。

(三)行為所指向的標的不同。國家建設徵收土地指向的標的是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城市房屋拆遷指向的標的是房屋。

(四)法律後果不同。國家建設徵收土地導致的法律後果是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消滅;城市房屋拆遷導致的法律後果是被拆遷房屋所有權的消滅以及房屋產權的等價調整或者價值的交換。

很顯然,徵收土地與房屋拆遷是不同的行政管理行為,依法分別由負有相應職能的行政機關行使管理權。依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某些地方由一個機關統一負責土地管理和房產管理(或者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的,該機關可以依法分別行使該兩項職權,遵循相應的法律程式對徵收土地和房屋拆遷實施行政管理。依法行政體現在每個具體行政行為上首先應該是依法定程式行政。只有通過程式正義,才能達到結果正義,只有實現程式的公正,才能體現結果的公正。按照依法行政關於職權法定的原則和行政行為應當符合法定程式的要求,徵收土地的行政管理職權和房屋拆遷的行政管理職權不能混淆;組織實施徵收土地的法律程式和組織實施房屋拆遷的法律程式在具體操作中不能串用。

綜上所述,關於“協議拆遷與徵地拆遷有什麼區別”這個問題已經作了說明。主要在於四個方面,即法律程式、適用範圍、行為指向標的物和法律高後果。協議拆遷和徵地拆遷屬於兩種不同的行政管理行為,因此需要加以區別對待。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律師365貴陽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