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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房屋拆遷評估價格不滿意 | 能不能拒絕簽字?

房屋拆遷 閱讀(2.25W)

一、對房屋拆遷評估價格不滿意,能不能拒絕簽字?

對房屋拆遷評估價格不滿意,能不能拒絕簽字?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對房屋評估報告有異議的,可以拒絕簽名,並且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九條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對複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第二十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二、怎樣確定房屋徵收評估報告是合法的

第一,判斷出具評估報告的主體即評估機構和評估工作人員是否具備相應的從業資格。

根據《房地產評估機構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房地產估價機構需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估價業務。其中,暫定期內的三級資質房地產估價機構不得從事城鎮房屋拆遷房地產估價業務,該暫定期依據《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為自新設立之日起一年。目前國內房地產評估機構分為一、二、三級,也就是說適格的主體應當取得相應級別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範圍內從事業務,此外其還需取得營業執照。同時,以評估機構名義開展評估活動並出具評估報告的評估師,應當經過登記註冊,取得註冊房地產估價師證書。

第二,判斷選擇評估機構的方法是否合法。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四條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擇;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或者隨機選定來確定。也就是說協商自主選擇是法定的方式,以前由徵收人指定的做法是不具有合法性的。

第三,判斷房屋徵收評估報告的內容和形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

內容方面,評估機構應該堅持客觀、公正、獨立的原則,不受任何第三方的不法干擾,按照市場比較等估價方法,同時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的要求,“對被徵房屋價值的徵收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與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第四,判斷評估報告的產生程式是否合法。

評估機構接受委託後,應當依次進行如下工作:

(1)實地查勘形成記錄,並讓房屋徵收部門、被徵收人和註冊房地產評估師簽字或者蓋章;

(2)提供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並進行公示;

(3)向房屋徵收部門提供委託評估範圍內被徵收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

(4)對被徵收人或房屋徵收部門提出的疑問進行解答;

(5)對提出評估複核請求的,應當告知評估結果。可以說,未按上述流程操作而產生的評估結果是具有程式瑕疵的。

第五,判斷評估報告是否超出了有效期限。

通常情況下,評估報告的有限期是一年,期限屆滿後自動失效。

第六,判斷是否將分戶評估報告送達給被徵收人。

將分戶評估報告送達被徵收人是必經程式,若不進行送達不但損害當事人的知情款,也實際上剝奪了其提出異議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