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徵地拆遷糾紛可以起訴嗎?
可以,徵地拆遷糾紛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或申請行政複議。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六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二、拆遷糾紛提起行政訴訟後可以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的情形有哪些?
(一)由國家機關儲存而須由人民法院調取的證據;
(二)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
(三)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證據。
三、拆遷糾紛提起行政訴訟後可以中止拆遷的情形有哪些?
(一)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並且停止執行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認為該行政行為的執行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
四、徵地強拆的條件有哪些?
1、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
2、強制拆遷以補償決定為前提。
3、必須對被徵收人給予貨幣補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房。
沒有提供貨幣補償金額和專戶儲存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麵積等材料的不能強制拆遷。
針對徵地拆遷糾紛提起的訴訟是行政訴訟,行政訴訟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徵地單位針對原告陳述的事實和理由需要提供相關證據,證明相關的行政行為是合法的,在拆遷糾紛還沒有妥善處理完畢之前,徵地單位沒有直接強拆的權利。
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