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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拆遷糾紛可以協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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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拆遷糾紛可以協商嗎

一、徵地拆遷糾紛可以協商嗎?

徵地拆遷糾紛可以自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四條

被徵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二、拆遷糾紛申請行政複議的流程有哪些?

(一)有符合規定的被申請人;

(二)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

(三)有具體的行政複議請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

三、拆遷糾紛申請行政複議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1、行政複議申請書一式二份。被申請人是兩個以上的,每增加一個應當增加一份行政複議申請書;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申請人是公民的,提交身份證影印件,申請人是法人的,提交營業執照影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申請人是其他組織的,提交有關機關批覆成立該組織的檔案和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3、被申請人作出的所申請行政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或行政不作為的證明材料;

4、申請人委託代理人蔘加複議的,應當提交有效的委託代理文書、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明,並載明委託代理許可權。

拆遷過程中造成拆遷糾紛的原因非常多,比如拆遷企業時,企業對徵地主管部門支付的拆遷補償金有爭議,企業也沒有必要直接申請行政複議,徵地補償標準可以進一步跟徵地主管單位協商。無論造成拆遷糾紛的原因是怎樣的,被拆遷人和徵地主管部門都必須在法定範圍內處理拆遷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