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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拆遷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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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拆遷的糾紛
我國徵地拆遷糾紛的成因

(一)政策法規不健全我國對於徵地拆遷法律法規不夠健全,導致產生大量糾紛。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房屋拆遷對被拆遷戶進行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其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準,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


民政府規定。”地方政府對於拆遷補償費的確定起決定性作用,導致拆遷補償費的制定沒有法律可循,隨意性極大,缺乏公平性、公正性。


(二)監管力度不夠由於監管力度不夠,政府官員在徵地拆遷中以權謀私,導致大量糾紛的產生。地方政府在徵地拆遷中影響力過大,某些官員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的行為時有發生。地方政府官員與發展商的勾結,極大地損害了國家以及拆遷戶的利益。但是由於缺乏監管或監管不到位,導致國家和拆遷戶的利益得不到應有的保護,這也使得謀取私利的現象越發猖獗,矛盾也進一步激化。


(三)社會保障制度不健全社會保障制度的不健全,導致徵地拆遷中產生了大量的糾紛。農民最大的生活保障是土地,土地的徵用使得農民失去了最大的生活保障。雖然政府在土地徵用後給予農民一定補償,但是政府對於農民的補償遠不及土地的保障能力。由於土地及海域被徵用,農民被迫遷至市區生活,原有的生活技能得不到有效利用,且其技能不適用於城市生活,再就業困難。此外,由於住址的搬遷,其子女也需由原學校轉學至新住址附近。但是辦理房產證及戶口簿需要一定時間,入學手續得不到解決,造成子女求學難的問題。


(四)地方政府職權的濫用由於地方政府在徵地拆遷中濫用職權,導致大量糾紛的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