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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荒地被徵 | 青苗費屬於誰?

拆遷安置 閱讀(2.49W)

一、開荒地被徵,青苗費屬於誰?

開荒地被徵,青苗費屬於誰?

1、青苗費屬於青苗所有者,《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2、開荒地屬於集體所有,開荒者僅享有承包經營權,土地被徵用後,土地補償費當然歸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開荒者作為承包經營權人,其權益已經從青苗補助費中得到補償。

3、青苗補償費的標準: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4、根據國家規定的價格政策,由於各地的民情不宜,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二、新農村建設中的徵地拆遷存在什麼問題?

1、徵地補償標準偏低問題。在徵地工作中,被徵地農民往往以發達地區的徵地補償標準和政府招拍掛出讓土地的價格來衡量當地徵地補償標準的高低,期望高,願望強,普遍認為現行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偏低,不認可,要求提高徵地補償費用。在青苗、地上附著物、建(構)築物等補償上,村民想方設法、瞞天要價,造成徵地協議簽訂難。

2、被徵地塊搶種、搶栽、搶建等問題。部分被徵地村民大局意識不強,法制觀念淡薄,對政府已經公告告知需要徵收的土地範圍,採取各種不同的方式,搶種搶栽,或不同程度的增加地面上的附著物、附屬物、建築物、構築物的數量(面積),以套取國家補償資金,人為製造徵地補償工作難題。

3、徵地補償款項分配問題。現在支付徵地補償款項一般是先從縣市財政統一撥付到鄉鎮財政所,然後再由村、組進行統一收益、統一分配。在具體發放中,村或組集體在分配時不根據補償款性質和法律規定加以區分,在分配過程中存在程式不合法、發放不規範、標準不統一,人為侵犯村民的權益。被徵地農民往往把自己和村組集體經濟組織在徵地補償費分配和使用上產生的矛盾以及與村組幹部的矛盾轉移到徵地工作上來,藉機阻攔,給徵地工作設定重重障礙。

4、被徵地塊內有關租地企業的補償問題。被徵地區域一般距城市中心較近,交通便利,土地區位優勢較好,經濟較為活躍,因此,部分村民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出租場地或閒雜房屋給個人興辦企業,有的企業還是招商引資的專案,其用地行為是“以租代徵”,是一種國家明文禁止的行為。對該部分土地的附著物、附屬物、建築物、構築物目前還沒有明確的拆遷補償政策,但企業主認為,我的專案是合法的,應該予以補償;而且企業生產和經營的損失又沒有標準補償,故企業業主瞞天要價。

由此可見,荒地上的青苗是誰種的青苗費就歸誰,不過,農村的荒地在被徵收了的情況下,徵地補償標準本身就非常的有限,青苗費的補償也不會特別的高。關於荒地徵收的具體政策,到時候會有工作人員根據當時的實際情況跟具體的開荒者當面溝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