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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律師:宅基地是我的,房子是別人家的,遇徵收補償該歸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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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律師:宅基地是我的,房子是別人家的,遇徵收補償該歸誰?

在廣大農村地區,牽涉宅基地的使用、建設問題往往是錯綜複雜的,絕非法律規定的那樣簡單、直接。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馬麗芬律師日前就代理了這樣一起案件:宅基地批給了A家,而A由於生活困難無錢建房,遂將宅基地交給B家建房並使用。

現在遇到了徵收專案,補償款都被B家領走了,那麼A的補償權益又該如何保障呢?

基本案情:“房地各家”的後遺症

委託人李先生一家早在1988年即申請獲批了宅基地建房,村委會、鄉政府均同意了建房的規劃意見。

宅基地面積共0.28畝。

然而宅基地取得後,委託人一家因生活困難而無錢建房,遂決定將土地“交”給同村關係較好的張女士一家,由張女士建房並居住使用,委託人一家則靠租住本村的公房度日。

此後,委託人一家經濟條件好轉打算建房,向村委會申請宅基地,被告知其已經取得過宅基地,無權再次申請。

無奈,委託人一家只得與張女士多次協商要求返還宅基地,均遭到推脫和拒絕。

期間,村委會也進行過協調,委託人起訴後又因故撤訴。

2016年,涉案房屋被列入徵收範圍,拆遷辦就此問題進行協調也未取得進展。

最終,張女士與拆遷辦簽訂了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領取了總價值高達380餘萬元的拆遷補償。

見此情形,李先生一家聘請了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馬麗芬律師幫助維權,希望能拿到屬於自己的那部分拆遷補償。

勝訴:不當得利須返還!

馬麗芬律師經對案情的分析研判,認定李先生一家擁有宅基地使用權的證據是十分確實充分的,遂決定直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張女士返還拆遷補償中的不當得利。

庭審中,張女士一家辯稱涉案宅基地後來大隊批給了她們,已與李先生一家無關。

然而李先生提交的證據卻顯示,宅基地當初確實是批給了他們,後才由其長輩親屬自願交給了張女士一家建房居住。

法院經審理認為,因他人沒有法律依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本案中張女士在宅基地上建房並不導致宅基地使用權的轉移,原宅基地佔地186平方米,根據專案補償辦法,每平方米使用權補償費7000元,共計1306000餘元,張女士無權取得該利益,應予返還。

至於原告主張的工程配合獎、綜合補助費等則於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援。

最終,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於2017年11月作出(2017)京0106民初177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給付原告李先生等人宅基地使用權補償費1306000餘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馬麗芬律師想提示廣大被徵收人的是,這種“房地各家”的情形,對於宅基地使用權人而言無疑是較為不利的。

通過判決看,其最終能夠拿回的僅是地這一部分的補償款,而對房屋及與拆遷相關的獎勵、補助費用則難以主張。

在“一戶一宅”的法律背景下,看好自己的宅基地,將自己的土地、房屋牢牢把握在自己的手中,是廣大農民在面臨徵收時獲取理想、滿意補償的重要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