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拆遷房產糾紛怎麼處理?
1、行政裁決:經當事人申請,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的內容應當包括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2、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若拆遷當事人對裁決不服,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60日內向作出裁決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3、申請強制拆遷:如果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拒絕執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裁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內未搬遷的,可以依法實施強制拆遷,由房屋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執行,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二、房屋拆遷需要提前公告哪些內容?
1、徵地批准機關。
2、批准文號。
3、批准時間。
4、批准用途。
5、徵地所有權人。
6、徵地位置、地類面積、徵地安置途徑、徵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
1、拆遷補償方式,貨幣補償金額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積、標準和地點;
3、產權調換房屋的差價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5、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或停產停業損失費發放標準和支付方式;
6、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的方式;
7、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實際上,徵地主管單位或者被拆遷戶,都要根據產生房產拆遷糾紛的具體原因選擇處理方式,比如被拆遷戶領取了拆遷補償款之後,在規定的時間內沒有履行搬遷義務,徵地主管單位沒必要申請行政複議,可以直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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