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徵收拆遷工程的持續和廣泛推進,各個地區農村的土地房屋都將面臨徵收。
對於農民來說,徵收拆遷是不可逆轉的趨勢,唯一能把控住的就是拆遷補償款。
當然,為了以後更好的生活,每一個農民都希望能多爭取一些拆遷補償。
但在現實的拆遷中,對於拆遷補償的分配卻出現了問題。
在實踐中,很多時候被拆遷農民感覺自己拆遷補償中的土地補償款被村集體或者村委會“截留”了,從而直接導致最後的拆遷補償款過低。
很多被拆遷農民因此質疑村集體是否涉嫌貪腐,也因此產生了很多“官民”的暴力事件。
那土地補償款到底歸誰所有呢?我們來看看最高人民法院針對該問題的解決結果:
案情概述
案件基本資訊
案由:不履行土地補償法定職責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審理程式:再審複查與審判監督
當事人資訊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長春市翔宇塑鋼窗業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長春淨月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案件簡要情況:
翔宇公司系新立城鎮政府招商引資企業。
翔宇公司與新立城鎮齊家村簽訂協議,使用齊家村耕地10000平方米用於擴建塑鋼窗廠,並有長春市南關區規劃部門為翔宇公司頒發四份《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並獲得吉林省國土廳頒發的用地預審報告。
但因其他原因未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
淨月管委會和長春市國土局淨月分局分別作出《徵收土地公告》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翔宇公司使用的上述10000平方米土地,位於本次徵收範圍內。
淨月土地收儲中心與翔宇公司簽訂《非住宅房屋拆遷補償協議》,對翔宇公司房屋、地上附屬物、停產停業損失,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標準。
淨月土地收儲中心將補償足額支付給齊家村。
翔宇公司足額領取補償款。
但對土地補償費有異議,因淨月管委會未將土地補償的費用補給翔宇公司。
翔宇公司認為不予補償土地補償款行為違法,導致自己最終的補償款大幅度損失。
遂提起訴訟,要求判令按國有土地補償標準支付土地補償款612萬元。
判決結果
一審:
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認為,翔宇公司未足額繳納土地出讓金,未履行全部徵地審批程式,未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只是與村集體簽訂協議,使用集體土地。
涉案土地性質仍為集體所有,淨月管委會已將土地補償款給付村集體並無不當。
翔宇公司若主張未到期土地權益,可另行向村集體主張。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判決駁回翔宇公司的訴訟請求。
翔宇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
吉林省高階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也就是說,由我國農村土地的集體所有性質決定,國家徵收農民集體土地的,土地補償款並非屬於土地使用權人,而是歸屬土地所有權人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使用權人僅可以就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等屬於其所有的物品獲得補償。
本案中,翔宇公司僅僅是涉案被徵收土地的使用權人,並非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人。
淨月管委會將土地補償款發放給涉案土地所有權人齊家村,並無不當。
同時,淨月管委會對翔宇公司的補償,已經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標準予以評估補償,補償款總額中已經包含涉案土地使用權的價值,在此情形下,翔宇公司又主張土地補償款,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二審判決駁回翔宇公司的訴訟請求,並無不當。
律師評析
該案最終未予支援原告(被徵收人)要求政府支付土地補償款的訴求。
其法理依據在於農民土地所有權歸集體所有,所以,土地的徵收補償費用應歸於集體。
而農民僅能依據土地使用權的許可權要求地上附著物、青苗補償費的徵收補償款。
具體來說,拆遷補償款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以及社會保障費。
其中,土地補償費歸集體所有,也就是歸村集體所有。
村集體可將土地補償費用於整個村的公共建設或者公益用途,如建學校、建公共設施、辦村辦企業等。
而農民的拆遷補償費主要集中在房屋以及青苗補助費等上面。
所以,綜合上述案件,在明律師要提醒各位被拆遷農民的是:要想提高徵收補償費用,最該集中在房屋的價值衡量和青苗的市場價上。
實踐中,這也是拆遷方最容易壓價的地方。
而針對房屋價值,被拆遷農民應注意證件齊全和手續合法才能充分保障爭取房屋價值的最大化。
對於土地補償費,最高人民法院對個案的判決結果是具有普遍指導性的。
當然,徵收拆遷,各個地方的政策不一樣,但都嚴格執行法律法規的規定,也會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作為參考。
所以,如果被拆遷農民在土地補償費上有異議,還得慎重考慮,根據具體情況和具體地方政策,(如有必要,可諮詢專業律師)作出正確理智的判斷,避免浪費爭取高補償的時間和成本、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