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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農村拆遷補償政策的主要內容

補償標準 閱讀(9.73K)

二十三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湖南省實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辦法》和本辦法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的方式,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湖南農村拆遷補償政策的主要內容

第二十四條 貨幣補償或者產權調換的房屋面積,按照被拆除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或者他合法依據記載的建築面積為準。

第二十五條 被拆遷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先由拆遷人委託房地產評估中介機構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結構、用途和建築面積進行分類評估,確定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然後由拆遷人與每一個被拆遷人根據分類評估價格,結合被拆遷人房屋的具體情況協商確定。同一拆遷範圍內被拆遷人人數較少,並且被拆遷人願意直接協商確定被拆遷房屋補償金額的,拆遷人可以不進行評估,直接與被拆遷人協商確定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

第二十六條 被拆遷房屋的貨幣被償金額,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按照前條規定協商不成的,由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共同選擇房地產評估中介機構進行分戶評估。雙方不能就評估中介機構的選擇達成一致意見,或者一方拒絕選擇評估中介機構的,任何一方可以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以公開抽籤方式確定評估中介機構。分戶評估,應當考慮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建築結構、新舊程度、樓層、朝向等因素。分戶評估結果,應當作為被拆遷房屋補償金額的依據。

第二十七條 被拆遷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當提供價值相當的房源對被拆遷人進行安置。被拆遷人有權要求拆遷人提供不少於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的安置用房,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另行確定房源。拆遷人應當提供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房屋,用於拆遷安置;拆遷人應將安置情況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結算被拆遷房屋和所調換房屋的差價。換房屋的價格由評估被拆遷房屋的同一家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確定。拆除非租賃房屋,被拆遷人和拆遷人對產權調換房源不能協商一致的,應當實行貨幣補償。 房屋產權共有人對拆遷補償方式不能達成一致的,應當實行產權調換。

第二十八條 拆遷公益事業用房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鎮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因拆遷造成的相鄰房屋、道路、綠地、建(構)築物及附屬設施等毀損、殘缺的,應當無償修復或貨幣補償。

以上便是湖南農村拆遷補償政策的主要內容,對於拆遷一般的補償有兩種,貨幣和房屋產權的交換,但是不管是哪一種都是根據當地的生活水平進行評估出來的。所以如果對於拆遷補償標準不滿意的話,可以閱讀相關的法律法規及補償標準,或者是諮詢相關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