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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門面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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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村門面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農村門面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的內容

沿街外觀好似商業用房,同時也是用於實際經營行為的房屋。例如飯店、超市、小賓館等,今天探討的是對這類房屋應該如何補償。

國有土地上的沿街用房基本是正規的商服用地,不存在爭議,產生爭議的多在集體土地上。所以接下來我們就探討下在集體土地上沿街用房,它的形態分為以下幾種:

1、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當中標註的用途為住宅,實際用於生產經營用房。

2、客觀現實自然形成;意思是本身不是沿街用房,房屋前面修路,房屋可做經營之用,這種時間推移自然形成的用房性質。

3、村鄉鎮統一規劃的用房;例如鄉、村統一規劃此地為超市一條街、建材一條街。本身經過了鄉、村的統一規劃,但是沒有取得相關部門的建築以及土地審批手續。

4、自建宅基地;例如農家樂飯店、農家樂賓館。

5、集體企業改制;之前是鄉辦、村辦企業,被一次性買斷的這種商鋪用房。

第一種情況是有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的,後四種是未取得相關部門審批手續的房屋,這幾種情況的用房如果遇到拆遷應該用商服的價值來補償。整個價值的遞進狀態由低到高為工業用地、住宅用地、商業用地。

此類沿街商鋪用房比住宅價值要高几倍甚至是十幾倍,差距甚大,實踐當中存在相應的爭議。被拆遷方主張是商業用房,拆遷房主張房產證是住宅用地、宅基地。或集體企業一次性買斷後,本身是廠房用地,只能按照所載明檔案補償,這就造成雙方很大矛盾。

按照法律規定是必須持有商服或者商業用地的准入手續,也就是向相關部門申請審批的相關檔案,之後建築房屋也取得了商業用房的房屋所有權手續;手續齊全才能得到相應商業用房的補償。

實踐當中,現實問題與法律規定也存在一定的脫節,不能完全相吻合。我認為如果達到一定標準原則上也應該考慮按照商業用房價值來認定補償。

1、具有沿街性、具有商業位置優勢,滿足商業用地價值取向;

2、取得法律所允許的相關經營手續,如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等;

3、持續穩定的經營行為,也就是客觀滿足此用地取得合法手續,並且持續穩定經營行為,滿足常識所認定的商業用地的形態;

4、不能屬於臨時搭建、嚴重違章建築。限定集體土地基本法律是《城鄉規劃法》。

基於實踐角度滿足這四個條件的企業可以與徵收方以商服的價值主張本企業權益。

二、農村自建門面房拆遷補償標準

正規的商服用途的房屋,按商鋪補償。住宅改為非住宅(住改非),有營業執照的,可以高於住宅,但一般不會和商鋪一樣高。如果是租用的商鋪、門面,需要看是否在租賃期內,首先要看租賃合同中是否有關於拆遷補償的明確約定,如果有,則按照合同約定來進行,如果沒有則只能按照法律的規定來進行,按照法律規定,承租人是有權利獲得拆遷補償的。

這也根據房屋的市場價值來決定的,這也是符合市場規律和百姓的意願。對普通住房和門面區別拆遷也解決問題的關鍵,讓各類群眾都能夠滿意,讓群眾覺得利益不受損,欣然接受和認可拆遷,加快新農村建設的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