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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農村拆遷補償標準是什麼?

補償標準 閱讀(1.36W)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威海農村拆遷補償標準是什麼?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 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對複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綜上所述,農村拆遷時,將會帶來拆遷補償的問題,對於威海農村的拆遷補償,將會對其宅基地、房屋及其以上附著物等各種型別的物品進行拆遷補償。補償的標準需要根據以上四種形式進行確定,對於補償的費用需要依據公式來計算,最終得到補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