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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行政徵收評估委員會的決定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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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服行政徵收評估委員會的決定怎麼辦?

不服行政徵收評估委員會的決定怎麼辦?

當事人認為裁決有錯誤不服的,可以申請再審,如果是一審判決,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上訴。如果是二審判決,可以申訴。也可以向高階人民法院申訴。

對法院判決不服不可以提起行政複議,依法可提起上訴和再審程式。行政複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複議機構提出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機構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並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行政行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方法。

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二審判決、裁定是終審判決、裁定。

二、房屋拆遷的行政裁決有什麼?

拆遷裁決是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根據一方當事人的申請,應用行政手段對補償安置爭議依法作裁決與決定的具體行政行為。主管部門依法受理裁決申請後,組織當事人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進行裁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裁決申請:

(一)對拆遷許可證合法性提出行政裁決申請的;

(二)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不是拆遷當事人的;

(三)拆遷當事人達成補償安置協議後發生合同糾紛,或者行政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請裁決的;

(四)房屋已經滅失的;

(五)市主管部門認為依法應當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不服行政裁決決定,可以申請再審,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根據一方當事人的申請,採用行政手段,處置房屋補償爭議的行為,稱為房屋拆遷行政裁決。房屋主管部門受理裁決申請後,應該及時派出工作人員進行調查,將雙方當事人召集到一起進行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