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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改造和拆遷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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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中村改造和拆遷的區別是什麼?

城中村改造和拆遷的區別是什麼?

城中村改造和拆遷的區別有:

1.賠償情況不同。棚戶區在字面上理解為城市中平房居所,房屋密度較大,交通不便,因生活條件限制,不管是周邊環境還是衛生都比較差,而且住房年限較久,又因其土地性質為國有土地性質,所以自己修建比較困難,棚改拆遷之後一般會搬離原居所所在地;城中村:城中村顧名思義,在城市中的農村,多數因城市郊區城鎮化。但是該地並未進行實質開發,逐漸演變成城中村。

2.產權情況不同。拆遷和城中村改造最明顯的不同是土地性質依舊為集體土地,但是因所處位置又比普通農村較好,所以在補償時的市場價格和周邊持平,拆遷之後一般是在原地址新建安置房。

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對於拆遷賠償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麵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於城中村改造和拆遷的具體情況,一般都是為了城市開發和建設的需要而由政府實施的,相關情況是有一定的區別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土地管理部門處理,但都是需要嚴格按照規定的標準來賠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