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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補償安置法定主體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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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徵地補償安置法定主體是什麼?

徵地補償安置法定主體是什麼?

徵地補償安置法定主體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這些組織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相應的支援。

二、徵地補償費用專案有哪些?

1、土地補償費

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徵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徵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徵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3、 附著物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徵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徵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4、安置補助費

用地單位對被徵地單位安置因徵地所造成的富餘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

三、徵地糾紛怎麼處理?

1、針對集體土地的徵地糾紛,如果被徵收人對徵地方案有意見,應當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在經過徵地前的告知、聽證、徵地公告發布及補償安置方案發布後公告期內及時提出意見,並要求舉行聽證,如果經過上述程式救濟之後,仍對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如果裁決後仍不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2、針對國有土地的徵地糾紛,首先徵地機關在徵求公眾意見的時候,被徵收人就應當針對有異議的部分充分發表自己的意見,在徵地機關作出徵收決定釋出公告期間,如果對徵收決定有異議,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如果仍未能達成補償安置協議,釋出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依據徵收補償方案向被徵收人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針對上述補償決定,被徵收人仍有權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我國相關的法律中明確要求了各級人民政府必須要公佈的徵地補償標準,對拆遷戶進行補償。尚未公佈新的徵地補償標準的省區市,必須及時制定並公佈實施。已公佈實施,但標準偏低地區,必須儘快調整提高。對於程式不合法、補償不到位、被拆遷人居住條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訂應急預案的,一律不得實施強制拆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