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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徵地補償標準是什麼

補償標準 閱讀(3.34W)

生活中,有些企業或者個人會因為一些活動或者專案臨時徵用一部分土地。那麼被徵用土地的一方是否應當在這個過程中獲得補償呢?臨時徵地補償標準又是什麼?這些內容你都明白嗎?沒關係,小編現在就帶你一起去學習一下當土地被臨時徵用後補償的標準。

臨時徵地補償標準是什麼

臨時佔地補償標準是什麼

徵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

(一)徵用林地、草地、葦塘、養殖水面、農田水利用地等衣用地,按照鄰近一般旱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補償。

(二)徵用鄉(鎮)、村公共設施或者公益事業、鄉鎮企業和農村村民住宅佔用的集體所有土地,按照鄰近一般旱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5至7倍補償。

(三)徵用空閒地、荒山、荒地、荒灘及其他未利用地,按照鄰近一般旱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至5倍實行一次性補償。

(四)徵用集體打穀場、晒場等生產用地,按照原土地類別的補償標準補償。

徵用林地、草地、葦塘、養殖水面、農田水利用地以及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一般為該土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倍;但是,被徵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該土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果園中果樹的補償執行附表七標準的,不再付給安置補助費。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 【徵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

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徵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徵收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汙、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等費用。

從上面的內容不難看出,我們對於臨時徵地補償標準是有非常明確的規定的。不同的使用方式和情況都是有不同的條文來規定和約束。那麼大家可以根據自身情況,來尋找標準中的條例,但最重要的是要滿足總則的要求。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