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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徵地補償新政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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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行政機關,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按照既定的流程,徵收屬於公民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為了使得這部分職員的權益不被侵害,當地的徵地機構,需要按照既定的機構,需要按照既定的寧夏徵地補償新政的規定,提出徵地補償的請求。

寧夏徵地補償新政是如何規定的?

寧夏徵地補償新政

第二十八條 國家建設徵用土地,由用地單位按以下標準支付補償費、安置補助費:

(一)土地補償費:徵用菜地、園地、水澆地、人工草地、人工魚池,按該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五至六倍補償;徵用旱地、葦地、天然草地、林地,按該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至四倍補償;徵用墾荒五年以內的耕地和輪歇地、空閒地、撂荒地、湖泊,每畝按被徵用前三年全村耕地平均每畝年產值的一至二倍補償;徵用宅基地,按鄰近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給予補償。

(二)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二至三倍;但是,每畝被徵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倍。徵用無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按上述標準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仍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的,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十倍。

第二十九條 國家建設徵用土地,由用地單位按以下標準支付青苗補償費和地面附著物補償費:

(一)青苗補償費:一般作物(含人工種草)按該作物前三年平均年產值補償,多年生作物按該作物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至三倍補償。

(二)地面附著物補償費:

1、房屋拆遷補償費:按所拆房屋的新舊程度、結構狀況,參照當地房產部門規定的標準補償。

2、零星樹木補償費:未成材樹木(苗)補償苗木費、管理費和移栽費;成材樹木,砍伐的樹木歸被徵地單位或個人,徵地單位補償樹木的砍伐費。果樹按該樹前三年平均產值的四倍補償;未掛果的,按苗木費、管理費和移栽費補償。

3、遷墳補助費:每墳按五十至一百五十元補助。

4、水井、排灌溝渠和其他水利設施,按新建費用補償。

5、其他附著物,按實際損失協商補償。

開始協商徵地後,搶種的樹木,搶建的構築物以及廢棄物,一律不予補償。

第三十條 國家建設用地按照本辦法規定支付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後,被徵(撥)地的單位和人員不得再提出額外要求,阻撓施工。

第三十一條 用地單位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集體所有附著物補償費歸被徵地單位所有,設專戶存入銀行,由被徵地單位提出安置方案和用款計劃,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批後使用,只用於發展生產、多餘勞動力的安置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不得挪作他用或私分。土地管理部門和銀行、信用社負責監督。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這種型別的法律規範,只在寧夏區域之內具有司法效力。政府機關在徵地之後,就需要按照既定的規定,繳納既定的稅額,對於納西逃稅的行為,是會受到相應的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