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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土地徵收導致停產停業的補償標準是:依照自己前三年的年均收入衡量自己的停產停業損失,最終按照停產停業期限與停產停業年均收入的乘積來判斷。《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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