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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徵用地徵收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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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徵用地徵收補償標準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和許可權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為,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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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用地徵收補償標準

國有建設用地徵收和農村建設用地徵收,其補償標準是不同的。不同地方對商業用地補償標準,往往也是不同的。每個商業用地的徵收專案,通常會有一個徵收補償安置方案,該方案經有權機關批准後,將作為徵收補償的依據。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很明確: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1、若房屋和土地分開補償,則土地按商業用途補償,房屋及其附屬物按重置成新價補償。此外,還有搬遷補助、正常營業的還有停產停業損失。

2、如房地合一補償,則按照商業房地產市場價值(評估確定)進行補償。此外,也有搬遷補助、正常營業的還有停產停業損失。

商業用地:

商業用地是指規劃部門根據都市計畫所規定該宗地塊的用地性質是用於建設商業用房屋,出讓後用地的使用年限為4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