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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徵收土地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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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徵收土地補償標準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和許可權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為,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承包耕地被徵收的,應該給土地補償

如果一家企業是通過承包集體土地,或者經營權的轉讓等合法流轉途徑取得承包地,並依法用於農業生產經營,如蔬菜大棚、畜禽養殖場等,土地的性質沒有發生改變,還是集體非建設用地。

那麼拆遷時,實際上企業和承包土地的普通農民差不多,企業本身就是土地承包權或經營權人,徵收方應當直接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參照“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的補償標準計算土地補償費,企業當然有權利主張這部分土地補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