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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票追索權期限

債務債權律師解答 閱讀(1.35W)

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法律依據】《票據法》第六十八條,匯票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後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持票人對匯票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他匯票債務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被追索人清償債務後,與持票人享有同一權利。

匯票追索權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