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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承兌匯票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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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承兌匯票是商業活動中非常常見的一中匯票,是商業匯票的一種,許多商業活動都離不開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有效的節約了資金成本,給商業活動資金管理流通帶來許多便利。那麼銀行承兌匯票期限是多久呢?以下是本站小編為您蒐集整理的相關資料。

銀行承兌匯票期限是多久?

一、銀行承兌匯票付款期限  

銀行承兌匯票作為一種有價票據,有一定的期限時效。銀行承兌匯票期限可以分為銀行承兌匯票付款期限、票據權利期限、追索權期限等。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辦法》第八十七條規定,銀行承兌匯票的付款期限 ,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即銀行承兌匯票票據所記載從“出票日期”起至“匯票到期日”止,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銀行承兌匯票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追索權超過此期限不行使滅。銀行承兌匯票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再追索權超過此期限不行使而消滅。

銀行承兌匯票持票人必須在承兌人付款前將票據向其提示承兌,根據承兌地域是異地還是同城,分別給予對方充分的提示期間,提示付款期限是匯票到期日後十天。  

二、銀行承兌匯票拒絕承兌期限  

銀行承兌匯票付款人從收到提示承兌當日起,在3日內承兌或者拒絕承兌。如果拒絕承兌,必須出具拒絕承兌的證明。《票據法》規定,付款人承兌匯票,不得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票據法》規定:失票人應當在掛失止付後3日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在票據喪失後,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  

人民法院在決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請後,3日內發出公告,以文字形式向社會公示,督促利害關係人申報權利;公示催告的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但不得少於60日。  

銀行承兌匯票公示催告期限屆滿,無人申報票據權利,申請人自公告期滿1個月內向法院提交除權判決申請書,有法院作出判決。判決仍需經公告15日後生效。自公告之日起,申請人有權請求付款人付款。

一般來說,銀行承兌匯票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而權力期限則有兩年。銀行承兌匯票還具有追索期限以及再追索期限,追索期限為6個月,而再追索期限則為3個月。銀行承兌匯票在商業活動中十分常用,具體的操作步驟以及相關的票據行為在商業世界以及相關法律規定中有著比較詳細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