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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追索權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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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據追索權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票據追索權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十七條 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

(一)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二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六個月;

(三)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六個月;

(四)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三個月。

票據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據當事人依法確定。

二、追索權的行使條件是什麼?

(1)到期後追索

票據到期後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向出票人、背書人以及票據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2)到期前追索

在匯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權:

①匯票被拒絕承兌;

②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③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

④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

三、票據追索權糾紛的訴訟流程是什麼?

1、起訴: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立案審查: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駁回起訴。不服駁回起訴裁定,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3、起訴受理後

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

4、排期開庭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6、開庭審理

宣佈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7、達成調解協議

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向法院告訴庭提出再審申請。

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同意判決的,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不同意裁判的,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由此可見,行使票據追索權的期限是不能一概而論的,一般情況下是到期後才能行使追索權,但是如果票據被拒絕承兌,承兌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承兌人死亡、逃匿的,持票人可以在到期前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