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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和債權人有什麼區別?

債務債權 閱讀(2.76W)

一、債務人和債權人有什麼區別?

債務人和債權人有什麼區別?

債權人主要是預付款者,有權請求他方為特定行為的權利主體。債務人通常是根據法律或合同契約的規定,在借債關係中對債權人負有償還義務的人。

1、債權債務是不可以單獨存在的。錢是債權人的,他借給債務人。

2 、債權是一種典型的相對權,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間發生效力,且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係不能對抗第三人。

3、 債發生的原因在民法通則中主要可分為契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和侵權行為;債的滅失則有清償、提存、抵銷、免除等。

4、 債權債務中的物權行為客觀存在,它是法律行為的一種,只要承認債權與物權的劃分,就必然要承認債權行為之外還有物權行為。

二、債權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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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權人代位權是債的保權制度的一種。保全債權是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基本價值取向。

我國合同法規定的代位權,是以傳統的代位權理論為基礎,針對近年來我國嚴重存在的三角債以及債務人逃債廢債現象而確立的新的債的保全制度。代位權的效力及於債權人、債務人和次債務人。

(二)債權人免除債務,指債權人放棄自己的債權,從而消滅合同關係及其他債的關係。

合同法規定:“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從這條規定看,我國合同法規定的免除是單方的法律行為。但合同法也並不排除債權人與債務人訂立免除協議,免除債務人的義務。

(三)債權人撤銷權,又稱撤銷訴權或廢罷訴權,是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所為有害及債權的行為,得申請法院撤銷的權利。

我國合同法第74條、75條明確確立了債權人撤銷權制度。依據合同法的規定,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的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亦可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債務人與債權上在涉及到借貸合作時,在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可以簽訂有關債務合同,並達成債務和債權關係,但相關的合同關係必須在法律允許的範圍之內進行處理,如果超出了法律規定的範圍或者條件那麼就有可能構成違法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