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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債不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1)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2)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3)申請書應當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債務人需要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務人在此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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